本会馆定名为“南洋东山会馆”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。
本会之宗旨为:联络会员感情,维系彼此关系;从事慈善公益活动,造福社会大众;在有需要时提供援助;并促进文化、教育及社区间之相互了解。
本会之注册地址为新加坡 Race Course Road(跑马埔路)148号,邮区218596,或由理事会日后议决并经社团注册局批准之其他地址。本会一切活动,凡涉及须经有关当局事先书面批准之场所或场地者,须先取得批准方可进行。
a)凡新加坡籍公民,不分性别,祖籍源自中国东山,品行端正、职业稳定,年满18岁者,均可申请入会。申请人须由现有会员推荐,并填妥入会申请表格。若现有会员无异议,申请将交由理事会审核批准。批准后,申请表须经主席签署,并向本会缴交一次性入会费新币100元,方能正式成为本会会员。
b)本会之收入及财产,无论来源为何,一律须用于推动本章程所载之宗旨,不得以股息、红利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利润,直接或间接支付或转让予本会现任或曾任会员,或其中任何一人,或经由该等会员而主张权益之任何人士。
a. 会员须遵守本会之章程、规章及各项决议,并须维护及保持本会之声誉与信誉。
b. 所有会员均享有投票权,以及被选举担任本会职务之权利。
c. 会员之子女,凡该会员正式注册为本会会员已满六(6)个月者,均可申请奖学金及助学金。
d. 本会得应会员之请,委派身为本会会员之代表,调解会员间之纠纷,并促成和解。
e. 会员之配偶或父母去世时,若本会获悉,将致送花圈或挽联致意。
a. 理事会(以下简称“理事会”)由十七(17)名理事组成:其中十五(15)名理事由常年大会选举产生,另二(2)名理事由理事会从本会声誉良好之会员中委任产生。
b. 理事会职位设置如下:
主席一名
署理主席一名
副主席一名
总务一名
副总务一名
财政一名
副财政一名
文教主任一名
副文教主任一名
交际主任一名
副交际主任一名
理事至多六(6)名(含二名受委任理事)
理事会获赋予以下职责与权力:
a. 执行会员大会所通过之决议,指导及监督本会各职员之职务,并监管本会资产与财务之管理。
b. 聘用及解雇职员,厘定其薪金,并对表现优异之职员给予奖励。
c. 商讨、制定及落实本会内部规章及其相关细则。
本会各职员之职责如下:
a. 主席——保管本会会印,监督一切官方往来文件、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。
b. 署理主席——须协助主席,并于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务。
c. 副主席须协助署理主席,并于署理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务。
d. 总务——处理本会日常事务,监督受雇职员之职务,并授权签署支出凭单。
e. 副总务——须协助总务,并于总务缺席时代行其职务。
f. 财政——管理本会一切财务事宜,包括处理收支、维持准确账目,以及编制常年预算与财务报告。
g. 副财政——须协助财政,并于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。
h. 文教主任——筹办及推广文化活动,监督本会慈善及福利相关事宜。
i. 副文教主任——须协助文教主任,并于文教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务。
j. 交际主任——促进会员间之友好关系,调解内部纠纷,并与其他社群维系和睦及友好关系。
k. 副交际主任——须协助交际主任,并于交际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务。
l. 普通理事——协助本会日常行政事务,并执行理事会不时委派之任务。
m. 查账员——两(2)名非理事会成员之投票会员,须于常年大会上选为名誉查账员,任期三(3)年,任满后不得连任。若本会当年度总收入或总支出超过新币500,000元,其账目须依据《社团条例》第4条,交由公共会计师及特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。
查账员职责如下:
a)须每年查核账目,并向常年大会提呈报告。
b)主席得要求其于任期内任何时候查核本会账目,并向理事会提呈报告。
本会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
a.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
b. 常年大会须于本会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。
c. 于其他时间,若不少于十二(12)名投票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,主席须召开特别大会(以两者中较少之人数为准),理事会亦得随时下令召开。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总务,并载明拟处理之事项。特别大会须于接获该请求后两(2)个月内召开。
d. 若理事会未能于接获书面请求后两(2)个月内召开特别大会,提出请求之会员得自行召集特别大会,惟须提前十(10)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票会员,载明拟处理之事项,并同时将议程张贴于本会告示板。
e. 常年大会须至少提前十一(11)天发出通知,特别大会须至少提前十(10)天发出通知。会议通知须载明日期、时间及地点,并由总务寄送予所有投票会员。议程详情须于会议召开前四(4)天张贴于本会告示板。
f.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,一切会员大会均不得以代理方式投票。
g. 常年大会须审议以下事项:
i)上一财政年度之账目及理事会常年报告。
ii)于适用情况下,选举下一届职员及名誉查账员。
iii)审阅并议决本会之预算及最终开支估算。
iv)讨论并确认本会拟落实之一般事务。
v)于适用情况下,修订章程及细则,并修正与本会事务管理相关之程序。
h. 任何会员若欲在会员大会议程上列入事项,须于会议召开前一(1)周通知总务。
i. 出席会员大会之投票会员,须占总投票会员人数至少25%,或三十(30)名投票会员(以较少者为准),方构成法定人数。代理人不计入法定人数。
j. 若会员大会开始时未达法定人数,会议应延期半小时;若届时出席人数仍不足法定人数,则以在场人数视为法定人数,惟不得就修订现行章程之任何部分作出决议。
k. 理事会会议
i)双月理事会会议须于每月中旬举行。主席/总务须至少提前三天透过WhatsApp群组通知全体理事。
ii)主席须邀请全体理事就上次会议记录发表意见,方可正式确认通过。会议记录须载明提案人及附议人姓名。
iii)总务须于理事会会议上,就一切会务(包括最新及即将举行之活动与事项)提呈报告。
iv)财政须提呈上月开支详细报告,包括任何特别或额外开支,供理事会审阅及批准。
v)会议期间,须提呈当月账目记录及一切收支凭单,供审阅。
vi)会议法定人数须为理事总人数之至少二分之一(½)。
vii)会议默认由主席主持。
viii)若主席缺席,由署理主席代为主持。
ix)其他一切事项,包括会员提呈之事项,均列入“其他事项”下讨论。
l. 特别理事会会议
遇紧急或急迫事项时,须依下列情况召开特别理事会会议:
• 主席与总务均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;或
• 五名或以上理事提呈联署书面请求。主席须至少提前三天以通函通知全体理事。特别理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,与常规理事会会议相同,即理事总人数之至少二分之一(½)。
于全体职员(包括主席)任期届满前三(3)个月,理事会须委任五(5)名会员组成选举委员会,负责按下列程序筹备及监督选举事宜:
a)选举委员会之组成——现任理事会须于全体职员任期届满前至少三(3)个月成立选举委员会。
b)候选人提名—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,新一届理事会成员须自获本会会员提名之候选人中选出。选举委员会须于提名截止日期前至少两(2)周,将提名表格备妥并分发予全体会员。(附件B)
c)提名要求——每份提名表格须:
• 经附议人签署;及
• 经被提名候选人签署,以示同意参选。
d)无竞选选举——若提名候选人恰为十五名,选举委员会须宣布该等候选人自动当选,毋须投票。
e)竞选选举——若提名候选人超过十五名,选举委员会须:
• 编制全体候选人名单,
• 将该名单连同选票分发予全体会员,及
• 于选票上清楚列明投票截止之时间及日期。
f)卸任理事会之解散——选举结果确定、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后,卸任理事会须即告解散。
g)职务交接——新一届理事会须于选举后一(1)个月内正式接任。卸任与新任理事会之间,须妥善进行职务交接,包括一切文件及记录之移交。
h)就职典礼——选举委员会须订定就职典礼日期,并得邀请永久顾问或嘉宾莅临见证典礼。
本会职员须自新当选之理事会成员中,依照第四部分“组织架构”所列职位选出。
理事会成员改选各自职位时,出席人数须超过理事总人数之半数,方构成有效法定人数。
改选完成后,一切选票须予封存,保留六(6)个月以备存档,期满后方可妥善销毁。
获得最高票数之候选人当选。
若两名或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,则以抽签方式决定当选者。
全体理事之任期为三(3)年。理事若获连任,得继续任职。惟主席、财政及副财政须遵守第十六及十七条所载之特定限制。
主席最多得连任两(2)届,每届任期三(3)年。
财政不得连续两(2)届任职,每届任期三(3)年。
新当选理事会成员正式就职当日,卸任理事须将一切会印、往来文件、文件、协议、记录、账簿及其他重要资料,移交予新任理事会。
上届任期内未完成之事务或事项,须清楚列明,并由卸任理事移交予新当选理事会,以便继续处理及完成。
若有任何事项或职责被遗漏或疏忽,前届理事仍须就该等疏漏负责。
若任何职员于任期届满前出缺,替补安排如下:
a)主席职位之替补——由署理主席接任主席职务。因而出现之署理主席空缺,须自现任理事会成员中选举补上。理事会之空缺,则由上届选举中得票次高之候补理事递补。
b)其他职员之替补——其他职员出缺时,由其各自之副职或助理职员接任。因而产生之空缺,同样须自理事会成员中选举补上。
c)替补职员之任期——替补职员之任期,与现届理事会之剩余任期相同。理事会之任何变动,须于变动后两(2)周内通知社团注册局。
本会得依会员过往之贡献及功绩,由理事会审议并决定授予名誉头衔。名誉头衔持有人除非本身为本会普通会员,否则不享有投票权及被选举担任本会职务之权利。
本会每逢从事任何慈善或公益活动,理事会得拨款不超过新币3,000元以支付相关开销。若理事会需拨款超过此数额,须于会员大会上提呈额外开支之用途,交由大会议决。
本会一切支票及电子转账,须由主席、总务及财政三人中之任何两人共同签署。交易须加盖本会会印方为有效。
一切募集之款项,须以本会名义存入经理事会批准之银行。财政不得于任何时候持有超过新币500元之现金。
一切收支须记录于官方账目记录,由总务或行政人员于本会办事处妥善保管。理事或职员得随时查阅该等记录。未经理事会事先批准,该等记录不得移出本会办事处。
本会不动产之任何变更或出售,须经会员大会批准。
一切透过捐献筹得之款项,须妥善入账并存档记录。
本会须委任四(4)名产业信托人,负责管理本会产业。该等信托人之委任及替换,须由会员大会议决。
一切境外捐款及联系,均须申报。该等收入来源须经查证并获理事会批准。
理事会及职员,包括主席在内,一律义务任职,不受薪酬。惟本会将支付行政人员之酬劳。
本会须先获社团注册局书面批准,方得修订本章程。章程之任何修订、增删,须于会员大会上通过,并须获出席大会之投票会员三分之二(2/3)多数同意,方为有效。
a. 本会会所内严禁任何形式之赌博活动,包括打牌或搓麻将,无论是否涉及赌注。亦禁止携入赌具、毒品或不良分子进入会所。
b. 本会经费不得用于缴付会员因法庭定罪而须支付之罚款。
c. 本会不得从事新加坡现行有关工会法令所界定之任何工会活动。
d. 本会不得以本会名义,或以本会职员、理事或会员名义,举办任何形式之彩票活动,无论是否仅限本会会员参与。
e. 本会不得参与任何政治活动,亦不得容许本会经费及/或会所用作政治用途。
f. 本会不得在未依任何相关法律(包括但不限于1947年《挨家募捐及街头募捐法令》)取得所需执照或准证前,于公共场所向公众筹款,惟依该法令获豁免者除外。本会须依据《社团条例》第6条,于任何筹款活动结束后六十(60)天内,提呈筹款记录。
a. 本会之解散,须经居住于新加坡之总会员人数至少五分之三(3/5),亲身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于为此目的而召开之会员大会上表决同意,方可进行。
b. 一旦按上述方式解散,须先清偿本会所有依法承担之债务及负债。剩余款项须依会员大会所议决,捐赠予政府认可之慈善机构。
c. 解散证明书须于解散后七(7)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局。